朱永传律师亲办案例
三、六、九等级伤残鉴定离奇案终获解决
来源:朱永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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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九等级伤残鉴定离奇案终获解决

 

【案件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承办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朱永传 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3日1时30左右,被告阿勇(化名)借用案外人阿娟(化名)的闽A1G815号车沿琴亭路由西往东驶至琴亭路御景台小区段,适遇被告阿进(化名)驾驶被告汽车驾训公司的闽K0197学号轿车沿琴亭路由东往西驶至该地,双方在越过中心线交会车过程中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阿勇车上成员即原告小欢(化名)、案外人小微(化名),被告阿进及车上成员即案外人(化名)阿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2007304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阿勇、阿进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欢、小微、小艺不负本事故的责任。2007年11月24日,原告小欢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急诊科治疗后于2007年12月12日转入康复科,并于2008年2月29日出院,共住院97天。出院小结记载有入院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挫伤,(2)右侧额部硬膜下少量积液,(3)左额部头皮血肿,2、肺挫伤(左侧),3、第1、2肋骨骨折(左侧),4、肝功能异常,5、泌尿系感染。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继续恢复性功能锻炼及对症处理;3、定期复查、随访。

原告小欢就本事故的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事项曾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60606.44元(该判决已生效)。本次交通事故让原告小欢落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严重影响了小欢的生活自理能力。现原告就后续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欢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用一系列纠纷,委托了福州的一个律师所律师进行了一审代理诉讼。本案一审的代理律师以律师所的名义委托了福建A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小欢进行伤残等级评定。2009年2月26日,福建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被告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也准许了被告方的重新鉴定申请。之后,双方共同选定福建B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小欢进行再次的伤残等级评定。本次鉴定的委托人是一审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7日,福建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损伤属于三级伤残;按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新的一次开庭。庭审中,被告再次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之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商定厦门的一家鉴定单位福建C司法鉴定所。2010年3月16日,福建C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最终,一审人民法院根据福建C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以九级伤残标准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6114.05元。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小欢有脑外伤所致分裂样精神病、构音障碍、脑外伤所致遗忘征、脑外伤性智能缺损(轻度)以及IQ:50等后遗症。原告小欢因本次交通事故语言含糊不清、反应迟钝,情绪不稳定,左上肢粗大意向性震颤,平衡能力差,步态不稳、不能自主行走等严重共济失调症状,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原告小欢行走时必须要有其他人挽扶,日常生活必须他人照料和护理。

原告小欢及其家属均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小欢构成的伤残等级远远高于九级伤残。因此,原告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一审代理人不是太为满意。之后,原告解除了与一审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2010年5月30日,原告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前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站,需求法律帮助。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朱永传律师接待了原告,并为其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2010年6月7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本案,并指定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朱永传律师承办原告孙晓欢上诉的二审案件。

二审经办律师即朱永传律师认为,本案相当离奇:一审中,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小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后遗症的伤残等级进行了三次评定。一次为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还有两次均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第一次鉴定结果为六级伤残,第二次、第三次鉴定结果分别为三级和九级伤残。三次伤残评定的结果差距如此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同时也令朱永传律师大为震颤。朱永传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研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本案在二审定要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诉讼的过程中,争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承办经过】

2010年6月7日,朱永传律师接受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受援人小欢与阿勇、阿进、福建X汽车驾训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永传律师认真查阅了受援人孙晓欢一审的案卷全部材料,并听取了受援人小欢和其母亲坚持上诉的意见。最后,朱永传律师建议受援人小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立案后,经办律师将代理受援人再向二审法院申请对受援人小欢重新进行伤残鉴定。

2010年6月8日—6月11日,经办律师约见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准备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接着,经办律师为受援人草拟了民事上诉状,在受援人签字捺印之后,将上诉状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0年6月12日,经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缓、免交诉讼费材料,并陪同受援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书。一审法院的经办法官告知,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审批手续比较麻烦,并且花费的时间比较长,约三四个月时间。受援人就本案一审诉讼已经花费三年多的,漫长的诉讼已经使得受援人财力和精力在于崩溃的边缘。受援人就本案上诉也是迫于万般无奈,因为本案一审审判结果,与受援人的期望值以及受援人实际损失情况,差距甚大。漫长的诉讼已经耗费了受援人不少的财力,本来经济就不宽裕的家庭,因为受援人治病以及诉讼耗费,致使受援人的家庭经济更加困难。为了使本案尽快进入二审程序,受援人(以下称上诉人)的母亲四处借钱,将二审的诉讼费给缴纳了。

2010年7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上诉人孙晓欢上诉案件立案受理。本案二审立案后,经办律师于2010年7月18日为上诉人起草了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上诉人就重新鉴定申请书签字捺印后,经办律师于2010年7月19日将申请书送至本案二审经办法官处。2010年7月22日,本案的二审经办法官通知经办律师领取二审开庭传票,当日下午,经办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二审开庭传票。2010年7月26日,经办律师以及上诉人母亲参加了本案的二审庭审询问。二审经办律师朱永传提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之处,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受援人小欢的诉讼请求。之后,本案二审主办法官与合议庭其他人员商讨了本次庭审询问情况,并于2010年8月5日决定准许受援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2010年8月5日下午,经办律师参加了经办法官组织的鉴定机构的选定的会议。但由于被上诉人安邦保险公司缺席,造成未选定重新鉴定机构。

2010年8月15日,经办律师参加了经办法官二次组织的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金额)相差甚远。因此,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

2010年9月6日,经办律师参加了经办法官第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机构选定,但是由于被上诉人阿勇未到庭以及其他被上诉人与受援人的意见不能够同一,而造成未选定重新鉴定机构。经办法官决定,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2010年9月14日,经办律师第四次参加了经办法官组织的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的会议。但是,经办法官告知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只能为省内的鉴定机构。鉴于本案一审已经在福建省内选取了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家鉴定结构的鉴定结果相差甚远。在本次会议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再选省内鉴定机构。为了公平公正,双方当事人决定共同选定上海或北京的权威鉴定机构。由于时间关系,本次会议仍未选定鉴定机构,经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等待法院通知再次组织选定鉴定机构的会议。

2010年9月21日,经办律师第五次参加了经办法官组织了选定鉴定机构会议。二审经办律师考虑到上诉人的经济状况,提出在上海市找一家权威的含有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经办律师提出在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伤残鉴定。但是被上诉人阿进和驾校的代理律师,坚决反对,并要求一定要到北京找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上诉人来讲,主要是能够省点去鉴定的差旅费等,毕竟上诉人为了这场官司以及治病已经是花费了不少金钱。而对于被上诉人阿进、驾校和保险公司来讲,主要是为了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支付赔偿款的时间,以及尽可能的减少赔偿金额。双方就选定鉴定机构的问题,陷入僵局。几经协调和沟通,被上诉人阿进、驾校以及保险公司,还是坚决要选北京的伤残鉴定机构。作为上诉人这方毕竟是弱势的一方,为了能把自己的尽快解决和顺利拿到赔偿款,不得不向被上诉人一方有原则的妥协。最后,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了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对上诉人进行重新伤残鉴定。法院也同意选择上述鉴定机构对上诉人进行重新鉴定,但是赴该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时间由法院另行择定。

到此时,经办律师与被上诉人阿进、驾校以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已经进行了无数次的沟通,希望能够调解解决本案的赔偿问题。上诉人小欢及其家属,也是急切希望本案能够调解解决,以致他们能够早点拿到赔偿款,而继续治疗上诉人小欢的因本次交通事故留下的后遗症。

时间过得飞快,从选定重新鉴定机构到现在,时间又过了一个月。上诉人以及经办律师也多次催促二审法院安排时间赴北京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对上诉人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在这期间,经办律师又多次向被上诉人阿进、驾校以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沟通,还是希望能够调解解决赔偿问题。最后,经办律师与被上诉人的两个代理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用DV拍摄一下上诉人的日常生活情况,看看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的程度。然后,将拍摄的DV邮递到保险公司的总部,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接受上诉人的调解方案。2010年10月中旬,经办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一同到受援家里拍摄了上诉人日常生活的DV,并将所拍摄DV邮递送至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总部,让总部领导审阅。

庆幸的是,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总部同意了上诉人的调解方案,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愿意向上诉人赔偿13.5万元。其他被上诉人阿进和驾校愿意向上诉人赔偿8000元。被上诉人阿勇愿意向上诉人赔偿15万元。2010年11月25日,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赔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向上诉人小欢支付赔偿款13.5万元;被上诉人阿进和驾校向上诉人赔偿8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向上诉人支付5000元,另3000于2010年12月10日一次性付清;被上诉人阿勇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向上诉人小欢支付赔偿款15万元。四被上诉人如不按协议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上诉人小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11月26日,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一起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经办法官阐明当事人各方已经达成调解。经办法官与书记员对当事人各方制作了本案的调解笔录。

2010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各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0年12月10日,上诉人孙晓欢收到了赔偿各方的赔偿款。本案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上诉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本案历经艰难,终获成功。经办律师深感欣慰,深信有志者事竟成,律师办理案件也是同样的道理。

【承办结果】

本案一审案件由其他律师承办的。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为,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小欢赔偿金44615.67元;被告阿勇向原告小欢赔偿费45749.19元;被告驾校向原告小欢赔偿费45749.19元;被告阿进对被告驾校支付赔偿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金额共计136114.05元。

本案的二审案件由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朱永传律师承办。本案实为离奇,但终获解决。本案二审诉讼中,经经办朱永传律师努力,上诉人小欢获得的赔偿金额高达293000元。上诉人小欢于2010年12月10日收到了相应的赔偿款项。上诉人小欢及其家属,对赔偿金额相当满意,对经办朱永传律师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及工作热情给予相当好的评价。

【案件点评】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是我国人民司法实践中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它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增进人民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就本案而言,一审的判决赔偿金额为136114.05元;二审经调解后赔偿金额为293000元。二审之所以能取得如此的成功,归功于经办律师的努力、善于沟通以及敢于用创新理念解决案件纠纷。经办律师认为以调解解决案件纠纷是一个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本案经多次调解终获成功解决,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节省了获得赔偿的时间,也节省了上诉人小欢的二审重新鉴定的一系列的开支,同时也避免了重新鉴定和诉讼风险,使得其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款。

经办律师认为,一方面,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目的在于降低成本,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作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以调解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弥补审判中的“一刀切”的缺憾,有利于防止诉讼的过分迟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有利于被称为“中国的衡平法”调解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实现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因此,作为律师或社会法律工作者,正确认识调解的作用,并对其进行创新,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量外地人员涌向福州市区工作,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一方面要在外承受对家庭的给养,一方面又要在陌生的城市里求得生存,普遍存在着精神和现实的多方面的压力,再加上文化水平尤其是对法律常识的缺乏,在许多情况下没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不懂得如何取得法律帮助等等。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作为接受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的律师,更加应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尽心尽责,这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对委派方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负责,对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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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永传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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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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